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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发布时间:2023-07-09 12:29    来源:   浏览次数:0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来自重庆、福建建筑工人技能培训机制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4-10-13 09:06:56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刘文   

农民工培训现状不容乐观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在农民工中,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的占10.7%,
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占25.6%,既没有参加农业技术培训也没有参加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69.2% 。具体到建筑行业,目前在岗农民工接受过短期技能培训的不足10%,接受初级岗位技术培训的占3.4%,接受中 等技术培训的仅占0.13%,没有接受过技能提升培训的高达86.4%。此外,目前一线建筑工人从业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一是学历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建筑工人约占67%、高中以上学历约占33%。二是劳动力储 备出现青黄不接现象。受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影响,年轻人不愿意进入建筑行业。三是工人技术水平偏低。基 本操作技能都是以手工作业为主,不适应建筑业信息化、机械化和产业化的方向。

“免费午餐”为何不被接受

   劳务分包制度不完善。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设置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企业”三个层次,首次提出了劳务分包用工方式,原来固定的劳动用工方式逐渐被多元化的用工方式所取代。 但10余年过去了,规范的劳务分包制度尚未建立,明确的、强制性的法规政策依据依旧缺乏,国家对劳务分包 管理还仅停留在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层面,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肢解发包、转包、挂靠等行为的界定也不够明 确,缺乏具体的界定标准。由此导致建筑市场上劳务分包复杂、混乱,劳务分包企业自身建设与发展大多流于 形式,“包工头”带队组织农民工成为建筑劳务的主流群体。包工头组织农民工,聚散相对自由,培训与鉴定 难以规范与要求。
   
培训经费短缺,培训方式单一。尽管近年来农民工教育培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仍缺乏有效的资金 保障。目前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关于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制定的,建筑行业由于其生 产特点很难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造成建筑工人技能培训无法享受财政补贴。
    工人主动接受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建筑工人主动接受培训的意愿不强。一是注重眼前利益。目前,由于建 筑行业采取的“计件工资制”,使得建筑工人会抓紧一切时间赚钱,上班时他们不愿意花上1 2个小时接受培训 ,认为这耽误了挣钱的时间。下班后,由于高强度体力劳动使身体十分疲惫,又没有精力参加培训,往往选择 休息或外出处理个人事务。二是用工矛盾突出。在目前建筑业“大开发、大建设”的背景下,建设行业劳动力 已由过剩转为短缺,按著名的刘易斯拐点论,建筑劳务已成“卖方市场”。有相当一部分工人宁愿放弃该工地 工作也不愿意参加培训。三是缺乏激励机制。从调研情况看,虽然各地加大了宣传力度,但工人主动申请高级 工培训取证的却寥寥无几。四是培训主体定位不准确。目前大多数地区只是加强和督促总承包企业进行工人培 训,由于培训的主体责任划分不明确,上岗作业人员无法普遍得到培训;很多培训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 作用和效果,此外,农民工频繁的岗位流动使企业花费在其身上的培训投入与收益不对称;农民工一旦“跳槽 ”,企业投资即变成“为他人作嫁衣”。鉴于此,多数企业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时,较少考虑农民工;提取职工 教育经费时,没有农民工的份。农民工没有被当做稳定的产业工人看待,生产中仅有的组织培训也只是为了应 付检查和申报资质,“人证不符”现象十分普遍。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建筑工人自愿申请高级别岗位证书的愿望并不高,他们更看重的是当前的经济收入, 因为岗位证书并没有得到用工单位的认可,技能高低更没有与其薪金直接挂钩。
   
上岗培训体系与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目前,建筑工人培训体制体系不够完善,一是培训教材滞后,重理 论轻实践,无法满足农民工群体的实际需求,而导致农民工素质无法得到实际提高,技能也无法得到加强。二 是培训内容不配套不系统,重技术能力培训,对城市生活常识教育、道德文明行为和法制普及不够。三是培训 形式、课程有待创新,企业为了追求效益和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和时间投入,影响了培训效果,在制定 教学方式上还要结合“工地作为课堂”的实际,浅显易懂,让建筑工人欢迎并能自愿接受。四是培训和管理配 套服务体系有待完善。经培训考核发证与持证上岗检查、动态管理力求紧密结合。对劳务企业的资质中人员结 构比例和劳务用工没有明确的要求。

授之以“渔”的建议

建议一:

   
   建立施工企业培训责任制度。劳动力的流动性对培训鉴定的投入产出关系有很大影响,工人和企业之间缺
乏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一个企业组织培训,结果很可能是别的企业受益。因此,施工总承包企业更愿意选择 与持证率更高的劳务企业合作以减少培训支出。随着建筑规模的扩大,劳动力成本逐年增加,目前土建工人日 工资水平已超过250元,但准入低的门槛仍使得低技能劳动力供不应求,大多数企业不愿意增加管理运营成本培 育自有技术工人队伍。且建筑业总体利润水平较低,主动提取和列支培训经费的意愿不强,难以自觉形成培训 机制。建议把施工企业履行培训责任纳入企业资质年审备案、投标资格条件预审、现场施工组织和安全监督等 行业管理的有关环节。
   完善工程造价体系,单列各类建筑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取费标准,
制定高技能工人扶持政策。从调研情况看,各地持证人员中,高技能人才严重不足,高级工、技师和高级 技师比率极低。由于建筑工人流动频繁,人社部门制订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等政策无法落实。传统建筑业计件工 资模式下,高技能工人和一般技术工人相比没有明显的优势,工人自发提升的内动力不足。建议在行业内部明 确高技能工人在施工现场的作用和地位,制订适合行业用工特点的高技能人才政策,引导各地对不同等级工人 的人工费差别计价。
   
引导改善从业结构。改善从业结构,要适应行业技术进步的要求,引导普通工人向技术工人转型,增强行 业吸引力。建议住建部修订建筑工人技能等级职业标准和技术等级评定办法,强化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掌握, 提高各工种的技术含量,对新的技术工种做出明确技能要求。结合建筑产业化试点积极培育产业化技术工人。
    研究劳务企业的管理问题。劳务企业很难在管理规范、技术创新和员工培训方面进行投入。建议加大对劳 务企业管理问题的研究,研究出台引导建筑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一方面促进建筑业企业结构的 调整,另一方面有利于落实培训的主体责任。
    制定培训经费管理制度。以重庆市为例,该市明确在工程造价中解决经费来源渠道,费用应足额用于项目 工人培训和鉴定。从实际操作情况看,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保证费用提取和足额列支。建议明确要求施工企业 把培训经费的提取列支纳入项目管理内容,制订经费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施工单位,应按国 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由政府组织培训。

建议二:


  加快统筹人社部门和安监部门职业技能证书。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人社、安监部门沟通,将建设行
业岗位资格和人社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并轨;将建设行业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与安监部门相关证书进行整合,避 免重复培训;将建设行业关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称继续教育进行整合。
    研究制定一系列政策,促进人才培训规范化。建议上级部门在专题研究建筑技术工作现状、年龄断层和行 业工人紧缺现象的基础上,提出更适应建筑工人培训的具体政策。建议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明确并细化对 不诚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处罚原则和标准;建议出台推动建筑工人培训的保障机制,对持证上岗强化制度管理 ;建议建立一套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培育工作。
     建议将村镇工匠岗位的技能培训纳入建筑业技能培训范畴。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要 目标,要加速推进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居民新村等建设需要大量持证的建筑工匠上岗。但是,由于现行建设 职业岗位体系中取消了对村镇工匠的系统培训和考核颁证的行政审批,没有出台具体的替代方案和措施,农户 建设质量安全堪忧,基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压力很大,无章可循。建议加强村镇工匠岗位的管理和培训,将其 纳入建筑业技能培训的范畴。

建议三:


     鉴于建筑行业特殊性和建筑工人培训考核的复杂性,避免出现其他部门或社会培训机构无法胜任又想参与
的现实情况,建议: 主管部门出台部门规章,从法律法规上确立建筑行业自行开展教育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职责,明确政府部 门、行业培训管理机构以及施工企业在建筑工人技能培训中的职责和权限,切实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主管部门出台管理文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企业履行职业培训主体职责,理顺企业培训和部门考核分离关 系。
   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职工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督促总包、分包、劳务等企业职工培训经费专款专用,确保
培训经费真正用于一线工人培训鉴定。
    建议加强岗位证书使用管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明确提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现场专业人员 和技能操作等级配备和持证上岗的指导性要求,为地方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提供依据,避免培训考核与生产实际 需要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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