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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的调查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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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9 12:29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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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日建 近10年来,建筑施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出现,对一线操作工人的文化技术素质要求不断提高,但现实却与之严重不相适应。据建设部统计,2003年,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仅占4%,而一线操作人员中80%以上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其中不乏文盲和半文盲,受过专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证书的人员不到总人数的7%,这严重制约了我国建筑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我们通过对杭州市建筑业一线操作工人的专项调研,发现问题同样严重,亟待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我们共调查建筑企业50家,建筑工地(项目部)80个,一线操作工人500人,项目部管理人员100人,调查情况与建设部的统计数据基本吻合。杭州市建筑业一线工人中小学及以下文化占34%;初中文化程度占54%,高中以上文化只占12%。在被调查的500名一线操作工人中,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操作证书的仅占10%,但其中大部分是电焊工、电工、塔吊司机等特种工种,真正持有建筑业主要技术工种上岗证书的只有钢筋工1名、木工2名和架子工6名,仅占总数的1.8%。绝大多数从事建筑业技术工种的工人均未接受过专业培训,新工人基本上都是通过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学习技术。 一、培训工作难以开展的原因 从调查情况分析,造成建筑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难以开展的原因主要是: 1、建筑工人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固定。据调查,劳务作业班组在一个工地上的务工期一般为4-5个月,企业不愿意花钱对他们进行培训。调查发现,所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预算员、资料员、安全员、质量员等)的培训费用都是由企业承担的,而所有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的培训费都是由工人本人支付的。 2、工人参与培训积极性不高。民工对自身的文化和操作技能的提高不重视。 3、培训经费难以落实。培训鉴定费用太高;施工企业难以落实培训经费;工人本人难以承受高额的培训费用。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建议 1、统一规划,加强管理 要制订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企业为培训责任主体,确定培训工种的范围、培训内容和课时等,并提出持证上岗率分步达标要求。要有相关管理和制约措施,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明确规定没有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的新工人,不得在建筑行业就业。同时把生产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比例纳入到对建筑劳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中,并将持证上岗制度和企业资质审查、投标资格条件预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现场检查、企业信誉排行、工程评优等行业管理的各个方面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同时要制订培训工作规划。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职业技能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分阶段实施工作计划。 2、加强对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监督 严格检查和监督是培训和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的根本保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检查,把持证情况纳入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中去;对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和未经培训上岗的人员,要按规定严格处罚。 3、大力发展劳务企业 由劳务企业负责对民工进行培训更为合理,更为可行。劳务输出地区也应加强对当地劳务企业中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输出具有市场竞争力、持证上岗率高的劳务施工企业。 4、加强培训和鉴定机构建设 要健全现有培训机构和鉴定站的组织机构,充实管理人员,配备完善教学设施、设备和机具。要建立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理论教师和实训教师队伍,保证教学的良好运转。要加强考评员队伍建设,使之与培训数量相协调。在挖掘原有培训机构潜力的基础上,还可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职业学校、培训中心,积极开展培训,形成数量、级别、布局合理,专业工种配套齐全的培训网络体系。 5、建立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分担的投入机制 建议建立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分担的投入机制,并在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时,对培训费用分担提出指导性意见。企业应根据“谁使用、谁培训”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建立专项培训基金,承担大部分的培训费用;政府在制订造价管理有关规定时,应将培训费用列入工程管理成本;个人是技能培训的直接受益者,也应分担部分费用。根据目前民工的承受能力,以不超过20%为宜。此外,政府应根据《职业教育法》等规定,从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费、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建筑劳务人员专项培训基金,用于补助和奖励培训机构、企业和个人。 6、建立多形式的培训和鉴定模式
200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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